游春体验+邻里市集:沪郊的周末“蛮热闹”
美食 2025-04-05 18:56:58 510 0
[2] Lukas König, Yuliia Korobeinikova, et al., Comparing Blockchain Standards and Recommendations,Future Internet 2020, 12(12).[3] 焦经川:《区块链与法律的互动:挑战、规制与融合》,《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第128-144页。
笔者建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可考虑与妇联、法律援助机构、社区等经常接到受害人求助投诉的组织和机构会商建立一站式工作平台,其中包括建立申请或委托代理申请保护令、衔接其他救助、跟踪回访等工作机制。此外,要完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律规范体系,需要在现行法和新立法中充分纳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和性别平等视角,如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增设预防和打击网络针对妇女的暴力相关条款等,推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和性别平等法律规范体系在各领域的全覆盖。
第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治实施体系的效能有待提高,需要健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职权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责任,加强执法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性别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对妇女的暴力的识别与求助救济作为必修课内容。这为进一步推进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奠定了较完备的规范基础。例如民法典规定的涉及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要在民事诉讼中得以贯彻,在刑事诉讼中也要予以实施。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8900余件。
这些论断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又如,通过教育培训系统增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观念。2.立法理由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往往存在一个误区,即过度依赖互联网平台自身的直接能力,但是在体量巨大的平台中,完全中心化的手段难以应对形式多变的网络暴力现象,亦难以为不同受害群体提供差异化的保护。
(二)修正《民法典》第1033条【侵害隐私的行为】1.立法条文(1)立法原文《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防治网络欺凌条款,并未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为受害者设置自助保护工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7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规则优化,增加了对互联网平台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等工具的要求,极大提高了未成年人面临网络暴力时的自我保护能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主要是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也就是为治理网络暴力信息内容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这在《网络安全法》中有概括性依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网络平台可以借助自动化工具监测网络暴力信息,也可以允许用户在网上标记非法内容或者与专门的可信标记者合作,以识别和删除网络暴力信息。但是该等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仍有所不足,原因在于只规定了网络暴力末端的便利工具,而未能兼顾其他环节:从施暴意图确定或诱发,到暴力内容生成,进入扩散环节,抵达被害人,进一步形成规模效应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自诉人同意或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更好地追究网络暴力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网信部门作为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的主管部门,应当起总体协调作用。对于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应当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准确适用刑法进行严厉打击。以德阳女医生遭受网暴自杀一案为例,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最终以常某一、常某二与孙某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安某自杀身亡、情节严重为由,认定三人行为均构成侮辱罪,判处常某一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而在服装店主蔡某人肉搜索侮辱中学生徐某一案中,被害人徐某跳河自杀,蔡某最终也只以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赔偿12万元。因此,可以考虑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网络暴力案件纳入公诉案件范围。事实上,此时网络平台担任的角色类似于准裁判者,其中纠纷双方分别为举报者与被举报者,只有从机制上赋予双方平等的举证与申辩机会,形成良性的对抗,才能确保网络平台参与网络暴力治理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其次,网络暴力内容往往是陌生人发布并经由私信渠道而得以扩散,平台可以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优化相关规则,使其可以便捷过滤私信接收对象或接收内容,甚至借由平台权限阻断网暴内容的私信传播。(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主要是规范网络用户账号信息,也就是为治理网络暴力行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但是这在《网络安全法》中并未有任何依据。网络造谣、网络恐吓、网络跟踪等方式都是干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典型非法行为,但是在证明名誉权损害或者其他人格权损害时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当在本条纳入生活安宁的保护范围以实现更好的网络治理效果。
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对于推进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全有序、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具体而言:首先,由于未成年人身心仍处于较为脆弱的发育阶段,互联网平台可以为其量身定制权限更高的一键防护功能,如将私信、评论、转发、关键词检索等多个功能统合起来,当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认为自身可能遭受网络暴力侵害时,即可一次性在全部渠道拦截网暴内容的入侵。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片面强调互联网平台的普遍审核义务,科以过重的责任负担,这既容易使其陷于客观履行不能的窘境,也会限制平台的正常发展,更有可能不当损害用户正常表达言论的权利。(2)立法修正建议在《民法典》第119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主动过滤、识别网络暴力信息,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网络暴力信息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修正建议(一)修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3条【建立校园网络暴力防范、干预和救济机制】1.立法条文(1)立法原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3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2019年欧盟颁布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规定,提供在线内容分享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用户传播的内容应当履行过滤义务。
网络平台承担过滤和识别义务是国际立法趋势。但是针对网络暴力尤其是校园网络暴力中的多重危害,该条文未能对未成年人作为受害者的侧面予以对等关注,目前与网络暴力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多个主体(政府、学校、平台、监护人等)仍处于各自为政的散点式状态,缺乏联动,未能形成互补的应对网络,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难谓周全。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第42条已经确立了5日以下拘留与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这两个基准罚,所以第三个基准罚就可以设置为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处罚标准与网络暴力行为的危害后果不成比例,应适当提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该条相关行为的处罚幅度。以河北寻亲男孩刘某州自杀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河南女教师遭网暴猝死案等为代表的恶性网络暴力事件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而网络暴力是言论自由的异化,在无序的舆论渲染和激烈的情绪宣泄中演化为多数人的暴政与狂欢,触及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平台为用户设置网络暴力自助保护工具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赋权式治理举措。(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2.立法理由《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应为各种网络暴力行为治理提供基础规范依据。
由于网络暴力行为往往附着于言论载体,不可避免存在多义性与模糊性,网络运营者在介入网络暴力事件后,若没有经过审慎的检验即对施暴者与受害者进行分别处置,有误判的可能性。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大网暴治理力度,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在校园网络暴力事件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中,域外多国存在可资借鉴的先进治理经验,如美国《学校及家庭网络教育法》旨在促进各州教育机构、非政府组织、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日本也通过《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联合政府、学校、在校儿童及其监护人共同建立网络欺凌处理制度。(2)立法修正建议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0条中增加两项,作为第7项和第8项:(七)建立网络暴力内容识别预警机制,对涉及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进行预警、过滤或者屏蔽。
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网络用户的账号是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身份象征和权利枢纽,应该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充分的处置权限与裁量空间,根据用户参与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情节与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内容,对相关账号进行分类处置。(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在传统社会中,立法者之所以规定告诉才处理,主要是考虑到侮辱、诽谤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较为缓和的方式来消解。由于本条规定的主要保护场景为校园,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行业性功能,如统一编写青少年反校园网络暴力手册等。
自诉人的调查取证能力有限而公安机关又没有立案管辖权将导致自诉人无法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故为了实现网络暴力行为在行政处罚效果上的合比例性与体系协调,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行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将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可以通过修正司法解释的方式实现,即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的解释。
这意味着惩治网络暴力行为最严厉的刑事责任,刑期最高不会超过3年,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及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的现实需要,应加大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2)立法修正建议将《刑法》第246条第1款修改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